年近60歲的董學和已在商海打拼40年,卻因為十年前的一次房地產投資,陷入股權糾紛“泥潭”,自己一手打拼的事業也幾近荒廢。
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,他實名舉報案審法官、質疑判決不公正。十年來,董學和奔走在浙江、云南多級法院,走上了漫漫的維權路。
據記者了解,董學和的實名舉報已經引起了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的重視,該法院回復記者時表示,“董學和已就上述合同糾紛案申請涉訴信訪復查,案件處于審查中”。
“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,我將堅持到底。”董學和在面對記者采訪時表示。
一筆轉移的債務
2010年1月18日,鄭崇光、林筱玲轉賬給董學和4000萬元共同投資入股云南采蓮灣房地產項目。其中鄭崇光投入2544萬元、林筱玲投入976萬元,兩人計3520元,丁琦投入480萬元。后因該項目是商業地產,存在虧損風險,鄭崇光、林筱玲決定退出采蓮灣項目,并將所持股份轉讓給董學和。
2013年12月2日,董學和與三名共同投資人簽訂了《股份收購協議書》并約定:鄭崇光、林筱玲將股權轉讓給董學和,轉讓總價為5368萬元(包含本金3520萬元及利潤1848萬元),其中鄭崇光享有3868萬元(本金2544萬元,利潤1324萬元)、林筱玲1500萬元(本金976萬元,利潤523萬元)。
該協議書特別約定“首次支付時,董學和應將鄭崇光應享有的人民幣2544萬元中的1304萬元直接轉入丁琦的賬戶中,作為償還其向丁琦的借款及利息。”
董學和告訴記者:“按照約定,我于2014年1月13日和18日分別付給李小婉(記者注:李小婉系丁琦的母親)200萬元和600萬元合計800萬元之后,因丁琦早在2013年借我400萬元,法院也有生效判決,丁琦一直沒有支付,我要求在支付剩余款項時進行抵扣,丁琦不但不同意抵扣,還拒絕歸還400萬借款。所以就沒有給丁琦支付剩余的504萬元,因協商未果,故丁琦將剩余未支付的504萬元起訴至法院。”
在董學和提供給記者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“民事判決書(2016)云01民終5063號”判決書中,法院確認鄭崇光的2544萬元收購款中的1304萬元已經在簽訂《股份收購協議書》已經發生實質上債務轉移給了董學和,屬于新的債務關系。“《股權收購協議書》簽訂后,董學和在支付鄭崇光的股權收購款時,應該扣減1304萬元”。
一張隱形股東的承諾書
2014年11月20日,董學和與鄭崇光、林筱玲三人簽訂《補充協議書》,就股權收購的收付款情況進行了新的約定。但是鄭崇光的隱形股東趙湯進此時還被“蒙在鼓里”。
其實,早在2013年4月20日,鄭崇光的隱形股東趙湯進就以《授權委托書》形式確認了自己的存在。鄭崇光在2013年12月3日向趙湯進寫證明,證明趙湯進為真實投資人,并注明“實際趙湯進投資為910萬元,如果歸還投資權益時,請直接將趙湯進先生的投資權益匯到股東趙湯進先生賬戶上”。
但在簽訂《補充協議書》時,鄭崇光并沒有得到趙湯進授權,自己就代表趙湯進處置了其投資款及收益。趙湯進發現后為了挽救自己的投資款,阻止鄭崇光的“無權”行為,于2014年12月5日向董學和出具承諾書載明“博欣公司投資的款項中,有趙湯進的投資款910萬元。2013年12月退股,趙湯進未到場有異議,要求董學和暫停向鄭崇光支付。趙湯進愿承擔賠償暫停支付給董學和造成損失”。
2015年1月4日,趙湯進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經過多次的審理判決,上述事實在判決書(2017)浙03民終4788號得到了證實。該判決書顯示,鄭崇光沒有代理權,超越代理權所為,未經原告趙湯進追認,《補充協議》對趙湯進不發生效力,不具約束力。法院同樣支持根據《股權收購協議書》條款,收購款由董學和直接向趙湯進支付,判決“董學和向趙湯進支付收購款910萬元及收益473.6萬元,合計1383.6萬元,及利息473.6萬元”。
董學和表示,根據《股權收購協議書》簽訂的內容,自己在支付鄭崇光的股權收購款時,應該再扣減法院認定的1383.6萬元。
一紙會議紀要
2015年12月26日,由董學和與鄭崇光、林筱玲三方在杭州簽字確認的《會議紀要》再次對上述事實進行了認定。而在此前,法院也根據《股權收購協議書》最后的認定和判決已執行完畢。
該《會議紀要》確認總金額為5368萬元;代鄭崇光支付李小婉1304萬元;扣趙湯進910萬元;一致同意免去800萬元;待查已付多少?剩余年底付400萬元,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。董學和、鄭崇光、林筱玲共同討論一致同意。余額再另行協商支付日期。
據此《會議紀要》核算,鄭崇光的收購款余額是3868萬元減去李小婉1304萬元和趙湯進1383.6萬元(910萬元是投資本金),再減去免除的576.5萬元和鄭崇光收到的875萬元現金,最后相當于董學和多付了鄭崇光271.1萬元。
一場錯綜復雜的爭議
2019年7月31日,鄭崇光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理由是董學和沒有按照《補充協議》的約定支付股權收購款且數次違約。
按照《補充協議》的約定,董學和要在2014年11月21日前支付鄭崇光和林筱玲400萬元人民幣,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鄭崇光和林筱玲2600萬元人民幣,剩余800萬元收購款乙方可以給予免除。
《補充協議》所約定的內容僅限于董學和、鄭崇光、林筱玲三人,對其他人不具約束力。鄭崇光所能處置的款項只能是自己那部分。
在董學和提供的一份材料中,其在扣減掉丁琦的1304萬元和趙湯進的1383.6萬元后,截至2014年12月20日,他實際已支付鄭崇光現金715萬元。其剩余的465.4萬元,根據《補充協議》約定,“在不違約的情況下,按照鄭崇光和林筱玲所占股份的比例,鄭崇光占減免800萬元中的576.5萬元,林筱玲為223.5萬元”。進行扣減免除576.5萬元后,截至《補充協議》時,董學和已經多支付鄭崇光收購款111.1萬元。再根據董學和提供的付款憑證顯示,在簽訂《會議紀要》之前,董學和又陸續向鄭崇光支付現金130萬元,《會議紀要》簽訂后董學和又向鄭崇光支付了30萬元,合計160萬元,此案中“鄭崇光收到董學和的收購款現金總計為875萬元(715萬元+160萬元)” ,“根據《會議紀要》核算,董學和多付了鄭崇光271.1萬元(111.1萬元+160萬元)”。
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(2019)浙0302民初8257號的判決書中,法院以《補充協議》簽訂時,董學和實際支付給鄭崇光的錢款為依據,并采信了證人施潔慈(注:施潔慈為《會議紀要》記錄人)與書證《會議紀要》所表達的意思完全不相符的證言,認定董學和違約,并沒有將鄭崇光無權處置的趙湯進和丁琦的部分按照《股權收購協議書》進行扣減。
對此,董學和質疑道:“施潔慈在出庭作證時未完整反映《會議紀要》簽署時的真正意思,并與對方存在利益關系,而法院審理時卻采信了該證言,在庭審中存在不公正判決,導致我無故背負巨額債務”。
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楊立新針對本案也指出,《會議紀要》作為書面證據實為一個新的合同,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記者試著聯系鄭崇光、林筱玲等,想就董學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但無果。
在采訪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的過程中,法院通過郵件回復記者稱,“董學和已就上述合同糾紛案申請涉訴信訪復查,案件處于審查中”“董學和訴鄭崇光、林筱玲確認合同效力案,系上述案件的關聯案件,現處于一審審理中”“由于案件處于相應程序中,目前無法接受采訪,待有結果之后,會主動告知”。
據了解,由于董學和的此次股權收購,所引發的關聯案件多達十幾起,但他依然相信法律,堅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我們也將持續關注。
西南商報源點新聞記者 李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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